颌骨损伤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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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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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2019年度四川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SWFZ19-Q-05); 南充科技局市校合作项目(20SXQT0327和20SXQT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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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用最广泛的标准。分级标准颁布实施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学者对争议条款理解和适用进行广泛研讨并达成共识,尽量避免鉴定人对同一条款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但鉴定实践中全国各省市司法鉴定机构对颌骨损伤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尤其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作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国内外文献、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等对颌骨损伤的残疾评定条款及理解进行总结,以期在颌骨损伤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上达成共识,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原则、统一方法、同伤同残”的初衷,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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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张伟;柯建林;向明亮;章丽霞;杨明;刘云;.颌骨损伤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理解与适用[J].川北医学院学报,2023,38(2):27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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